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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白嫖成功了?2024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烟酒店买了两瓶好酒,花费540

白嫖成功了?2024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烟酒店买了两瓶好酒,花费540

白嫖成功了?2024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烟酒店买了两瓶好酒,花费5400元,可在晚上和朋友吃饭时,却发现酒好像是假的,经过监管部门的鉴定,确实是假货,事后,男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一审选择支持,商家不服气,又提出上诉,然而,二审结果却让男子傻眼了!2024年3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民刘先生,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两瓶价值5400元的飞天茅台酒,当晚刘先生与朋友聚餐饮用这些酒时,发现口感异常,怀疑购买到了假酒,随后刘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送检。检测结果证实了刘先生的怀疑,这些所谓的茅台酒包装粗糙,防伪溯源信息缺失,口感指标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确为假冒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涉事烟酒店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后,刘先生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依据,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经过法院审理,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判决商家赔偿刘先生十倍购物款,约5.4万元。但是烟酒店老板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刘先生近三年内仅在市场监管系统中记录的白酒投诉就达7次,且每次都涉及知名品牌假酒索赔,其中3次成功获得赔偿。基于这一发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生活需要范畴,其购买行为的核心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牟利,属于"职业打假人"行为。法院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驳回了刘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仅判决商家退还购酒款。这一判决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争议点,如何界定正常消费维权与职业索赔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获得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救济,但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而非为"知假买假"者提供牟利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方式故意制造纠纷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规定为法院判断职业打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支持二审判决的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消耗司法资源,偏离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初衷。反对者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打假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监管,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商家售假的事实不应因打假者的身份而得到轻纵。这一案例引发的争议触及了两个社会痛点,一方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中的漏洞,另一方面是惩戒机制被滥用的风险。当前市场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各类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市场净化作用,但是当打假行为带上明确的商业色彩,其正当性便受到质疑。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如果过度打击职业打假,可能会削弱对不法商家的威慑,但如果放任职业打假牟利,又可能导致索赔产业化,扰乱市场秩序。在这一矛盾中,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信源:极目新闻(一男子多次购买假茅台后索赔十倍赔偿,法院:退还酒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消费者绿色消费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中消协负有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法定公益性职责。《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中消协依法履职,向...
福建厦门,男子在一家海产店花9000元买了6斤海参,他带走2斤,剩下4斤让店主邮

福建厦门,男子在一家海产店花9000元买了6斤海参,他带走2斤,剩下4斤让店主邮

福建厦门,男子在一家海产店花9000元买了6斤海参,他带走2斤,剩下4斤让店主邮寄,结果,他把干海参带回家泡发后,发现品质不对,寄到机构一检测,显示是“三无食品”。买完半年后,男子把店家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必须赔他9万多。然而,法院的一个发现,让男子没能得偿所愿。据半岛晨报报道,2025年3月,小勇从外地赶来厦门,他这趟来不是为了旅游,而是为了打一场官司。原来,小勇起诉了当初卖给他海参的商家,要求退还9000元货款,并索赔9万元"十倍赔偿",外加600元检测费。时间回到半年前。小勇在厦门某景区游玩时,走进一家海产干货店,后花9000元买了6斤干海参。现场拿走2斤后,剩下的4斤他让店主打包邮寄回老家。邮寄时,小勇还特意让店家拍打包视频发给她,就怕货不对板。谁知,回家后,小勇把海参泡发完就觉得不对劲。这海参颜色太暗,质地也软,不像好货。他没直接找商家理论,而是把海参寄到外省一家食品检测机构。一周后,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干海参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勇很是恼火,这哪是正儿八经的海参?简直是坑人!小勇拿着检测报告,直接把商家告上法庭。他觉得自己是正当维权,花近万块钱买的东西不合格,难道不该赔吗?然而,商家那边却有另一套说法。店主认为,小勇拿来的检测样品是不是他们店里的,谁也说不准。再说,就算标签不合格,也不代表海参有毒有害啊!更让店主怀疑的是,小勇买完海参根本没吃,直接送去检测,这哪是普通消费者?分明是职业打假的!法庭上,小勇掏出两个包裹:一个是拆封后剩下的干海参,一个是商家邮寄时未拆封的原包装。小勇态度坚决地表示,要是商家对检测报告有疑问,可以现场从这包没拆封的海参里取样再检。法官翻看案卷时发现,这半年小勇在福建沿海城市"扫货"似的买了不少海参。他每到一处就找干货店买海参,现场拿走部分,剩下的邮寄,然后送检、起诉,动作一气呵成。在裁判文书网上,能查到49份和小勇有关的判决书,其中23份生效判决里,他都是要求"退一赔十"。商家律师在法庭上质疑,普通消费者谁会这么干?半年时间,沿着福建海岸线买海参打官司,这明显是有备而来。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小勇职业打假人身份属实,商家该不该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商家和法院质疑小勇是否属于“消费者”,核心依据在于其购买行为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小勇在半年内沿福建海岸线连续购买海参等等行为,都表明其购买具有重复性、计划性和牟利性,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小勇购买海参后未进行任何食用,而是直接送检,进一步证明其购买目的并非满足生活需求,而是为获取赔偿。法律支持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维权,但反对以打假为名谋取私利的行为。如果认定小勇为消费者,可能引发大量类似诉讼,挤占司法资源,甚至助长“以诉牟利”的歪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商家销售的干海参为“三无产品”,未履行食品安全审查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请求权主体需为“消费者”,即购买目的为生活消费。涉案海参不仅标签缺失,且检测显示其质量不符合标准,超出“标签瑕疵”范畴。商家主张“标签不全不等于有毒有害”,但法院未采纳。因涉案海参同时存在标签缺失与质量问题,已构成实质性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卖的确实是"三无"海参,退还9000元货款理所应当。但小勇的行为也"不简单":买完就检测,检测完就起诉,全程没和商家协商过。结合他在福建多地的同类诉讼,可以认定他是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普通消费。考虑到海参价格、普通人的消费习惯,以及小勇的实际食用量,法院最终认定:小勇合理消费的海参价值174元,按"十倍赔偿"算,商家该赔1740元,同时退还9000元货款。不过,剩下的干海参得还给商家。这场官司,让"职业打假"和"正当维权"的边界再次成为焦点。法律保护消费者,但当维权变成"生意",当打假变成职业,司法该如何平衡?或许,正如法官所说:打击假货要支持,但以打假为名的牟利,法律也不会鼓励。
丰田酷路泽索赔案大反转!一审判赔434万,二审改判58.5万。乌鲁木齐丰田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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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酷路泽索赔案大反转!一审判赔434万,二审改判58.5万。乌鲁木齐丰田酷路泽一审判赔434万,二审改判58.5万。杨先生同乌鲁木齐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同,购买全新的丰田酷路泽GXR汽车一辆,车款108.5万元,车辆使用一个月后,杨先生意外发现自己的爱车不是GXR,而是EXR,也就是低配版的陆地巡洋舰,不是丰田酷路泽!两款车的差价近20万元,协商不成,咨询专业的律师后直接起诉。庭审中车商一口咬定,当初卖给杨先生的就是EXR改装成的GXR。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明确约定,杨先生欲购买的是GXR,未约定加装改装条款。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车辆在天津港的海关备案信息,坐实车辆是中东版酷路泽,也就是低配版的EXR,与车商描述的严重不符。据此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公司将低配版EXR当高配版GXR销售,在购车合同和交车手续中均未明确说明EXR车型改装为GXR车型的事项,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使杨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进行购买,支持退一赔三434万。车商不服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发生了大逆转!二审法院认为,车商只是配置部分存在欺诈,不能按照全车价款进行赔偿,于是改判三倍赔偿。EXR和GXR两款车的差价195000元的三倍,也就是58.5万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对此判决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