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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女子正上厕所,一醉酒男子突然闯进女厕,女子大喊救命,一男子听到呼救,进女

陕西,一女子正上厕所,一醉酒男子突然闯进女厕,女子大喊救命,一男子听到呼救,进女

陕西,一女子正上厕所,一醉酒男子突然闯进女厕,女子大喊救命,一男子听到呼救,进女厕让醉酒男离开,可对方却不肯走,男子上前拖拽,岂料醉酒男摔倒磕破头,事后醉酒男要求男子赔偿1.1万,而法院判决大快人心!“我明明是在救人,怎么反而要赔钱?这还有没有天理了!”胡国强(化名)看着法院传票,眉头紧锁,心里满是憋屈。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救人,却惹上了这样的麻烦。2024年10月2日晚,胡国强和朋友们在KTV聚会,大家正玩得开心时,突然听到隔壁女厕传来呼救声。胡国强心里一紧,没多想就冲了过去。到女厕门口一看,只见醉酒男子潘凯(化名)正在隔间外敲门,嘴里还嘟囔着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而隔间里的李女士(化名)吓得声音都变了调,大喊救命。胡国强立刻上前,试图将潘凯拉出女厕。可潘凯喝得烂醉,脚步踉跄,根本不听胡国强的劝阻,还挥舞着手臂想要挣脱。胡国强见状,加大了拖拽的力度,想把潘凯尽快带离现场,以免李女士受到更严重的伤害。然而,就在拉扯过程中,潘凯因为醉酒站立不稳,一个踉跄摔倒在地,头部磕在洗手台上,顿时鲜血直流。李女士被这一幕吓得脸色苍白,胡国强也愣住了。事后,潘凯被送往医院治疗,其朋友报警。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胡国强的行为属于正当救助,没有违法情况,最终终止了案件调查。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潘凯出院后,竟然以胡国强拖拽导致其受伤为由,向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元。胡国强当然拒绝,他认为自己是在见义勇为,凭什么要赔偿?潘凯不甘心,一纸诉状将胡国强告上法庭。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大家都在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国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救助,目的是为了阻止潘凯的不法侵害,符合《民法典》中“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不担责”的规定。而且,胡国强的拖拽行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至于潘凯的受伤,法院认为主要是由于其自身醉酒导致站立不稳造成的,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潘凯的全部诉求。潘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判决结果大快人心,网友们纷纷为法院的公正点赞:有人说:大快人心!法院这次干得漂亮!这醉汉自己跑去女厕骚扰别人,是犯罪在先!人家好心拉他出去,他摔倒关救人者屁事?自己喝得跟烂泥一样,站都站不稳,磕破了头纯属活该!不仅不该赔钱,警察还应该以寻衅滋事把他抓起来!现在好了,偷鸡不成蚀把米,脸都丢光了,解气!也有人表示:判决结果我一百个支持!但说实话,这哥们儿也是运气好。万一那醉汉磕的不是头,是脖子,人没了,或者落下个残疾,那官司打起来还真不一定是什么结果。现在人心复杂,你救他,他反咬你一口的太多了。所以,遇到这种事,我还是觉得,先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再想办法帮忙,别让自己从一个英雄变成被告,太不值了。这个判决的意义太大了!如果判救人者赔钱,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听到呼救都得先想想:救了人万一他摔了,我是不是得倾家荡产?那社会就彻底凉了!法院这次守住了底线,告诉大家:好人有好报,坏人别想钻空子!这才是对社会正能量最大的保护!支持!
江西抚州,女子丈夫去世后,把未满周岁的女儿留给公婆,她却带着儿子嫁人。年幼的女孩

江西抚州,女子丈夫去世后,把未满周岁的女儿留给公婆,她却带着儿子嫁人。年幼的女孩

江西抚州,女子丈夫去世后,把未满周岁的女儿留给公婆,她却带着儿子嫁人。年幼的女孩被伯父伯母养大成人。30年后,女人得知女儿结婚买房后,怒冲冲找上门去,要求女儿每月给1000元赡养费。被拒后把女儿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在江西抚州这个地方,有个女人丈夫突然没了,她就把刚满一岁的闺女扔给公婆,自己抱起儿子就改嫁了。小丫头片子后来靠伯父伯母拉扯大,长成大人了。过了三十年,这女人听说闺女结了婚,还在城里买了房,就气呼呼跑来要钱,每月一千块赡养费。闺女不给,她直接告到法院去。法院最后咋判的?往下看,你准会觉得这事太扎心了。这个故事发生在江西抚州农村,牵扯到家庭责任和法律底线。李小菲小时候家里还算过得去,她爸是村里典型劳力,白天在地里干活,闲时出去打工挣点外快。周梅就是她妈,那时候在家带两个孩子,儿子大点,闺女刚会爬。日子虽苦,但一家子凑合着过,村里人看着也觉得稳当。可她爸一出事,车祸没了,整个家就散了架。周梅没扛住,哭了几天,就听娘家劝,觉得还年轻,不能守寡苦一辈子。她一合计,儿子好带点,闺女太小费劲,就直接抱儿子走了,三个月后找了个男人再婚。李小菲就这么留在了公婆家,奶奶当时气得晕过去,伯父伯母赶紧送医,家里乱套一阵子后,才想起来小丫头还搁那儿没人管。从那起,伯父伯母就把她当自家孩子养,比对亲儿子还用心,花钱供她上学,啥好吃的都先给她。李小菲长大后考上卫校,毕业进医院工作,找了个对象,2018年结婚,伯父伯母连彩礼都不收,就盼着小两口过好日子。夫妻俩努力,在南昌买了房,李小菲也没忘恩,常给伯父伯母买东西寄钱。村里人都说,这丫头知恩图报,老人没白养。三十年过去,周梅那边日子不好过。她生李小菲后做了结扎,二婚没再生孩子,丈夫对她不待见,家境也穷。2021年,她听说闺女买房了,就上门先要彩礼钱,被伯母赶出去。她不死心,直接起诉,要求每月一千块赡养费,说自己身体差,没收入,低保户每月就五百多块,闺女得尽义务。李小菲在法院里反驳,说当年妈抛弃她,构成遗弃,现在没资格要钱,还说周梅才五十多岁,能干活。法院审了审,认周梅有困难,但她有两个孩子,负担不能全推李小菲头上,加上她当年没尽抚养义务,有过错,就判李小菲每月给三百块。周梅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事闹出来,反映出农村家庭常见问题,很多父母年轻时不管孩子,老了就想靠上,法律虽说赡养是义务,但也得看实际情况。周梅这种行为,搁谁身上都觉得凉薄,她没养过一天,就想拿钱,法院判得轻重合适,提醒大家权利义务对等。类似事在江西其他地方也发生过,比如有个叫陈佳欣的女孩,十七岁就经人介绍结婚,丈夫叫吴建兵,两人感情不错,很快就生了闺女小朦。日子甜蜜没多久,2019年丈夫车祸没了,陈佳欣十九岁守寡,带着五个月孩子回婆家。可婆婆重男轻女,看不上闺女,还造谣孩子不是亲生的,拿到赔偿款后就把她们娘俩赶出门。陈佳欣没法子,回娘家,父母劝她扔孩子再嫁,她不肯,就自己出去送外卖,风里雨里挣钱养娃。几年下来,她在清明节带孩子祭拜丈夫,发视频说要带着血脉往前走。这故事和李小菲的有点像,都是丈夫没了,女人面对家庭压力,但陈佳欣选择扛起责任,周梅却扔下孩子不管。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不少,法院常遇到赡养纠纷,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得赡养父母,但如果父母遗弃过,法院会酌情减免。江西抚州中院这个判例,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周梅虽穷,但她行为导致母女关系断裂,李小菲给三百块已是底线。农村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周梅带儿子走扔闺女,就是典型例子。她再婚后日子苦,可能是报应,但法律不讲报应,只看事实。法院引用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说赡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但也得考虑父母过错。周梅低保五百多,还不算完全无能力,她儿子也该分担,可她只告闺女,明显偏心。这样的案子,社会影响大,提醒年轻人结婚生子得想长远,别一时冲动扔下责任。伯父伯母养李小菲三十年,没血缘却尽心尽力,这份恩情比亲妈大多了。李小菲工作稳定,买房结婚,靠自己努力,也没怨恨过去。周梅上门要钱时,被拒后直接打官司,过程闹腾,但法院判得公道,没全支持她。李小菲每月三百块,算下来一年三千多,对她负担不大,对周梅也是点帮助。但关系修复难,周梅败诉后,估计日子还得自己过。更多类似事在网上流传,江西其他县也有父母告子女赡养,法院酌情判。原则是子女义务不能免,但父母过错减免。周梅案子典型,体现了这个。陈佳欣没告人,但她的坚强感染人。家庭纠纷,得从根源解决,重男轻女得改,父母责任得尽。社会进步,法律跟上,这样的故事会少些。这个故事看完,你有啥感想?是觉得周梅太自私,还是法院判得对?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大家一起聊聊家庭责任这事儿。
北京,女子婚后体检查出乳腺癌,尽管丈夫和父母全力救治,可最后仍撒手人寰。女儿走后

北京,女子婚后体检查出乳腺癌,尽管丈夫和父母全力救治,可最后仍撒手人寰。女儿走后

北京,女子婚后体检查出乳腺癌,尽管丈夫和父母全力救治,可最后仍撒手人寰。女儿走后,父母多次联系女婿都被拒之门外,老两口寒心不已,于是起诉女婿,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而女儿名下的房产成为此次争论的焦点。据法治进行时报道,张女士与李先生是高中同学,高二那年的夏天他们恋爱了,二人都是彼此的初恋。虽然学校管制很严,但二人悄悄有了自己的小秘密。爱情在学生年代总是充满浪漫色彩,他们在学习中互相鼓励打气,高考那一年,他们为了守护这份感情,努力考到了同一所大学。大学四年,他们的爱情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毕业之后,他们先后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因为张女士是独生女,家境不错,结婚时张氏夫妇给女儿出资100万元买了一套200万元的房子作为婚房,剩下的100万元是小两口贷款的,房产证写了张女士的名字。本来是非常幸福美满的一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婚后两年,他们一直想要个孩子,不料在准备要孩子做体检时,发现张女士身患乳腺癌,且是晚期。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打破了小两口幸福美满的生活。在此过程中,他们花了近120万元,积蓄花光了,李先生还卖了结婚时的车,也借了一些钱。最后,退休后的张氏夫妇还是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十个月后,张女士离世,两位老人痛不欲生。退休后的张氏夫妇感觉很孤单,想去女儿的房子里再看一看,结果连续去了三次都没找到人,给女婿打电话,发现已是空号,女婿已经改了电话。夫妇两人又去女婿的工作单位找人,女婿却只是匆匆忙忙打个招呼就躲开了。老两口感受到了女婿的冷漠,觉得女婿已经翻脸不认人。在丧失独女的悲痛还未平复之时,二人觉得女婿似乎早就开始了新的生活,已经断绝了与女儿相关的一切联系。张氏夫妇无法接受女婿的这种做法,觉得李先生对不起和女儿的婚姻,也对不起女儿的付出,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婿起诉了,要求继承女儿的遗产,也就是他们当时出资一百万买的那套房子。庭审时,女婿拿出了多份贷款合同和借款收据,明确表示在给妻子治疗中花费了上百万元,而且现在房贷估算还有60多万未结清,压力很大。李先生也做出让步,表示之后可以赡养和扶助两位老人,但希望在房产上不要进行分割,因为目前压力实在太大。站在张氏夫妇的角度,女儿刚走女婿就对自己态度大变,心理上确实有些难以接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张氏夫妇有权继承女儿遗产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张氏夫妇的女儿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可按遗嘱继承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氏夫妇的女儿没有子女,丈夫李先生、张氏夫妇作为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拥有继承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子是张氏夫妇出资100万,剩余由女儿女婿分期还款购买,如果二人出资的100万被认定为赠予,那么房子归女儿一人所有。因为女儿没有子女,且父母和女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三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所以本案件中,张氏夫妇和女婿都可以继承女儿的房产。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吗?《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通常指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包括女婿。所以女婿一般没有照顾抚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在丧偶情况下,若张先生对岳父母愿意赡养并确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则在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与子女同等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产生了类似法定赡养义务的效果。针对此案,网友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北京,一银行女职员与一对老夫妇结下了深厚情谊,在了解到老夫妇的儿子几乎不回家看望

北京,一银行女职员与一对老夫妇结下了深厚情谊,在了解到老夫妇的儿子几乎不回家看望

北京,一银行女职员与一对老夫妇结下了深厚情谊,在了解到老夫妇的儿子几乎不回家看望后,她连续4年无微不至地照顾这对老夫妇。老大爷去世前,给女职员转了10万元,拜托其照顾好老大娘,还曾立遗嘱排除了儿子的继承权。老夫妇的儿子认为是女职员在搞鬼,于是举报了女职员,致其被单位开除,甚至到法院起诉女职员,要求其归还10万元。据闪电新闻8月15日报道,这对老夫妇张大爷和李大妈都已经80多岁了,但由于早年和独生子张某矛盾重重,所以张某几乎不怎么回家,更别说赡养二老了。张大爷和李大妈对张某也是失去了信任,也就当没这个儿子了,夫妻俩互相扶持照顾。后来李大妈患了失智症,全家的重担都压到了张大爷的身上。2018年的一天,张大爷到银行办理业务,女职员刘女士为张大爷提供了服务。期间,张大爷见刘女士对其十分有耐心,所以之后的一切业务,他都会找刘女士帮忙。刘女士在帮忙的过程中,了解到张大爷的家庭情况,于是时常会提着礼物去看望张大爷和李大妈,有时候还会为张大爷和李大妈做顿饭,买些药品等,还会陪着两位老人聊天。就这样,刘女士凭着善心无私的照顾了张大爷和李大妈4年。张大爷和李大妈十分感恩刘女士的帮助,对她也十分的信任。在张大爷弥留之际,他将刘女士叫到身边,希望刘女士能帮其照顾李大妈,并给刘女士转了10万元。刘女士答应了下来,并在张大爷去世后,尽力地照顾着李大妈。然而张大爷的儿子张某得知后,认为刘女士就是为了骗二老的钱,所以一直到银行投诉。银行为了息事宁人,所以将刘女士开除了。刘女士对此十分气愤,她认为自己从未求任何回报,反而是张某这个做儿子的,竟然对父母不管不顾,她十分看不起张某。张某一怒之下,将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张大爷生前给她的10万元。刘女士自然不服,她认为这10万元是张大爷委托她照顾好李大妈的钱,而这个钱是用来给李大妈买药,和照顾日常生活的,自己并未私自占有。《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张大爷委托刘女士在其死后照顾李大妈,并给了刘女士10万元,用于照顾李大妈的日常生活和购买药品等。那即便张大爷去世了,这个委托任务也没有结束,至少这10万元还没用完。法院调查后发现,张大爷在生前曾两次立过遗嘱,要排除张某的继承权。另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张某因为与张大爷、李大妈有矛盾,所以很少会看望二老。《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即便张某与张大爷和李大妈有矛盾,但他仍应当对二老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还要在照料二老的日常生活,多多陪伴二老,这是他的法定赡养义务。可张某任何一项都没有做到,也就是未尽到赡养义务。反而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刘女士,对张大爷和李大妈无微不至的照顾,让二老在晚年享受到了天伦之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而刘女士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行为应当予以赞扬。况且,张大爷生前委托刘女士照顾李大妈,是基于对刘女士的信任,她也并没有侵占张大爷交给她的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还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那既然刘女士做的是善事,公司的开除行为该如何评价?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刘女士的善举,且刘女士并无过错,她只是利用工作之余去照顾张大爷和李大妈。因此,银行只是因为张某的投诉,就去开除了刘女士,这显然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雇,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刘女士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先将违法解雇的二倍补偿金拿到手,这是她应得的。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北京,因妻子一直无法生育,男子便抱养了一女婴。20年后妻子去世,男子再婚,并与现

北京,因妻子一直无法生育,男子便抱养了一女婴。20年后妻子去世,男子再婚,并与现

北京,因妻子一直无法生育,男子便抱养了一女婴。20年后妻子去世,男子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女。担心养女继承遗产,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因此与养女产生矛盾。岂料,养女被养父告上法庭,要求养女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并承担35%的医疗费用。养女辩称,自己年收入仅16万元,养父一家每月仅退休金就8000余元,无需进行赡养。法院这么判了!故事要追溯到1999年,彼时李明和妻子结婚多年,却一直未能生育。在四处求医无果后,夫妻二人决定收养一个孩子。经熟人介绍,他们收养了刚出生不久的晓妍。由于当时办理收养手续繁琐,加上对收养流程的不熟悉,李明夫妇只是口头约定了收养事宜,便将晓妍带回家中悉心照料。在往后的日子里,李明夫妇视晓妍如己出,为她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晓妍从小成绩优异,一路考上了理想的大学。在晓妍的成长过程中,李明夫妇倾注了大量心血,家庭生活虽平淡却充满幸福。2019年,命运的转折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晓妍的养母因病去世,李明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一年后,李明结识了现任妻子王芳(化名),二人情投意合,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不久,王芳为李明生下了一个女儿,新生命的降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新的生机,却也悄然改变了一些东西。随着小女儿的成长,李明开始担心晓妍会继承自己的遗产,影响小女儿的生活。于是,他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这一行为让晓妍感到无比震惊和伤心,多年来对养父母的感恩瞬间化为愤怒。她认为,李明的做法是对自己多年付出的否定,双方的关系因此急剧恶化。在确认收养关系的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明与晓妍之间构成事实收养关系,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李明转而向晓妍提出赡养要求,他认为自己年事已高,需要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晓妍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并承担自己医疗费用的35%。在法庭上,晓妍委屈地表示,自己年收入仅16万元,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除去房租、生活开销以及必要的社交费用,所剩无几。而养父李明和现任妻子每月退休金加起来就有8000余元,生活并不困难。她还指出,养父此举是在滥用赡养诉求,以此来惩罚自己在遗产问题上的“威胁”。晓妍的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根据《民法典》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考虑子女的经济能力和父母的实际需求。在本案中,李明的经济状况良好,晓妍的收入却相对有限,要求她支付如此高额的赡养费明显不合理。律师还出示了晓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以及生活开销明细等证据,以证明晓妍确实无力承担李明所要求的费用。李明则坚称,自己身体大不如前,未来可能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养女有义务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他还提到,即便自己有退休金,也不能因此免除晓妍的赡养义务。李明的律师反驳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以父母经济状况尚可或存在遗产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赡养义务的合理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赡养义务的履行并非简单依据父母的诉求,而是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父母的实际生活需求,包括日常生活开销、医疗费用、居住条件等;二是子女的经济能力,即子女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等;三是当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差异较大,这也是衡量赡养费合理性的重要参考。此外,虽然收养关系的成立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李明与晓妍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因此晓妍对李明负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晓妍要无条件满足李明的所有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晓妍作为养女,对李明负有赡养义务,但李明所提出的赡养费数额过高,超出了晓妍的承受能力。同时,考虑到李明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保障情况,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晓妍每月支付李明赡养费1500元,在李明住院期间,凭正式医疗发票承担其医疗费用的20%。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赡养费用的数额,以达到既保障父母晚年生活,又不加重子女负担的目的。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李明的合法权益,确保他在晚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又充分考虑了晓妍的经济能力,避免其因过高的赡养费用陷入生活困境。同时,也为类似的家庭纠纷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应多一份理解与包容,少一些利益纷争。
河南驻马店,80岁老人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可轮到大儿子家时,老人到处哭诉,称大儿

河南驻马店,80岁老人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可轮到大儿子家时,老人到处哭诉,称大儿

河南驻马店,80岁老人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可轮到大儿子家时,老人到处哭诉,称大儿子嫌她浪费水电,把她赶出了家门。大儿子委屈地说,自从母亲来他家后经常没事找事,将他家里搅得一团糟,自己尽心尽力母亲却不念他的好,反而经常骂他,把母亲赶出家,实在是被逼无奈。据小莉帮忙报道,该80岁老人有3个儿子1个女儿,女儿不幸离世,这三个儿子就开始了轮流照顾老人的责任,可是前几天,大儿子气势汹汹把母亲赶出了家门。母亲称,大儿子将她赶出来是怕自己浪费他家的水费电费,对于她的说的,小儿子持怀疑态度,认为母亲和大哥之间肯定还存在更多其他的矛盾,于是,小儿子找来调解员一起了解真实情况。刚到大儿子家,母亲就和大儿子吵了起来,大儿子窗户火冒三丈,提及了四件事。第一件事,母亲的窗户破了,自己好心准备更换,谁知母亲嫌速度太慢,直接把窗户全都撕烂了,并没好气的说:“这漏阳光怎么入眠?”男子有点生气,但还是选择了沉默。第二件事,大儿子买的两头牛死了,他有点沮丧,和母亲说了下情况,谁知母亲觉得他语气有点不对,立即火上浇油,“牛死了关我什么事?”男子实在控制不住,就埋怨了几句。第三件事,大儿子有个习惯,那就是睡觉不能听杂音,可母亲喜欢晚上听收音机,每当老人打开收音机时,大儿子就会感到头疼,所以他跟老人商量,可不可以把声音调小点,可老母亲却左耳进右耳出,不听劝告,男子忍无可忍,怒气值达到顶峰。最后一件事,大儿子回家后就遭到老人一顿怒骂,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问清楚情况后表示对母亲无可奈何。原来,老人说自己要洗衣服,大儿子应该告诉她怎样用洗衣机,之所以没告诉,是为了省电。大儿子气得反驳道:“你也没有问我啊?”母亲却不依不饶一直念叨,让大儿子怎么也不能接受。大儿子还提起了另外一件事,前年老人的腿摔了,家中空无一人,还是他把老人送到了医院,动手术费用2万,自己也是毫不犹豫拿出了1万,剩下的是由其他两个弟弟补齐的。可母亲康复后就不认账了,否认自己交了一万手术费,还说她没花过自己一分钱,出了钱却不讨好,这怎能不让人寒心?经过多次矛盾,大儿子态度也很明确,母亲频频给他找堵,他还继续养着她,不是给自己找气受么?大儿子因为琐事和母亲发生矛盾,并将母亲赶出家门,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对的。《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但是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做儿女的就要承担起赡养义务,父母也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大儿子把母亲赶出家门,主要是觉得母亲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后频频给自己添堵。但老人已经年过80,没有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大儿子有义务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即便母子二人不和,大儿子不想和她住一起,也应该和弟弟们商议,完全可以自己出钱,让母亲住在弟弟家。面对调解员,大儿子表示母亲太过刁钻,自己被逼无奈才把她拒之门外。不过他也表示,自己为母亲提供了必要的衣、食、住、行的条件,对母亲的起居、饮食、睡眠以及卫生条件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安排与照顾,也愿意与老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大儿子对母亲有赡养义务,而且之前也履行了赡养义务,他的决定属于一时冲动,当矛盾纠纷解决之后,依然可以与母亲共同生活。很多老人年纪大了丧失劳动能力后,都会担心遭儿女嫌弃,从而变得处处挑刺,想获取儿女更多关注,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是,亲人之间更应该多加沟通,你不言我不语就很可能引起误会,最后亲人之间生出嫌隙,就太得不偿失了。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一起讨论。
整整30年啊!端屎端尿,母亲去世,遗嘱一出,房子65万全归儿子?两个女儿当场崩溃

整整30年啊!端屎端尿,母亲去世,遗嘱一出,房子65万全归儿子?两个女儿当场崩溃

整整30年啊!端屎端尿,母亲去世,遗嘱一出,房子65万全归儿子?两个女儿当场崩溃!这不是电视剧,这是真实案件!法律告诉你:偏心?没用!法院一锤定音:女儿有权多分财产!儿子少分甚至可能不分!凭什么?就凭《民法典》第1130条写着: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能养却不养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这家的两个女儿,30年如一日:出钱又出力,生活费、医药费全包,甚至为让妈过好点,自己背了外债!全天贴身伺候:母亲病榻缠绵,是她们端茶送水、擦身喂饭、跑医院,熬过无数日夜!儿子呢?30年!音讯全无!仿佛没这个妈!母亲却偷偷立下遗嘱,把所有财产——房子+65万现金,全给了这个“隐身”儿子!这个案件会怎么判?我来给大家分析,1.“家产是否传男不传女”?法律面前,性别无效!《民法典》继承编只看事实:谁真正承担了赡养责任?谁在老人最需要时出现?女儿30年的付出,每一分都是要求“多分”的硬核证据!儿子30年的缺席,就是“少分/不分”的铁证!2.“遗嘱最大,写了就认”?大错特错!遗嘱自由≠绝对自由!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成为剥夺尽孝者权益的工具!《民法典》第1130条就是对这种“不公平遗嘱”的强力矫正器!有遗嘱也得按法律原则分!3.“儿子是香火,女儿是泼出去的水”?醒醒吧!这案子就是最响亮的耳光!赡养是良心,更是法律义务!儿子不尽义务还想独占财产?法律第一个不答应!它保护的是付出,惩罚的是逃避!这个案件,不仅分的是钱,更是在“分”公道、“立”规矩!对尽孝者:是法律兜底的温暖!告诉你,付出不会被辜负,孝心不会被践踏!对逃避者:是冰冷的警钟!法律不认血缘空壳,只认责任担当!想躺着继承?门都没有!对社会:是价值观的强力纠偏!它宣告:重男轻女的糟粕,在法律框架下寸步难行!赡养老人,不分男女,只看行动!赡养父母,是义务,是良知,更是你未来继承权益的“隐形存折”!这个案子,它用《民法典》告诉我们: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温暖的手,而非冰冷的名分!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

44岁母亲起诉23岁女儿,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猜猜最后告赢了吗?宣判闭庭后,母亲在外面搂着女儿哭,说本来是不想告她的,哪个当亲妈的做得出这样的事,主要是为了申领低保。她找不到工作,去申领低保,但不批,说她有成年的女儿,有人赡养不符合条件,于是就想通过起诉,拿到不予赡养的判决书再去申领。女儿也哭。
为什么日本盛行兄妹结婚,我国却禁止近亲结婚?看完解开多年疑惑!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

为什么日本盛行兄妹结婚,我国却禁止近亲结婚?看完解开多年疑惑!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

为什么日本盛行兄妹结婚,我国却禁止近亲结婚?看完解开多年疑惑!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生活的世界正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征。在探讨中日两国对近亲结婚的态度差异时,不妨从法律条文的细节差异切入。日本《民法典》第734条对“近亲”的界定采用“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无论亲等均禁止结婚。而旁系血亲中,三亲等以内(如亲兄妹)被明令禁止,但表兄妹因属于四亲等而不在此列。这种计算方式源于19世纪引入的欧洲大陆法系,却被日本根据本土传统做了微妙调整。比如将“姑舅表亲”归为四亲等,为表亲婚姻留下合法空间。再看历史深层动因。日本中世纪的“武家社会”中,大名(诸侯)为防止领地被分割,常通过表亲联姻巩固联盟,比如16世纪的织田信长将妹妹嫁给浅井长政。这种“政治婚姻”使表亲结婚逐渐从贵族特权下沉至武士阶层。而江户时代的“村町制度”下,村落人口流动极少,村民多为同一氏族后裔,表亲结婚成了维持村落人口的无奈选择。1870年明治政府的调查显示,东北农村表亲结婚率高达23%,远高于京都的5%。中国则不同,自秦代“书同文、车同轨”后,大一统帝国始终鼓励跨地域通婚。宗教与神话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日本神道教视皇室为“天照大神后裔”,《日本书纪》中“天照大神之孙琼琼杵尊娶山神之女”的记载,被解读为“神裔与凡裔通婚”的范本,而皇室为维持“神性”,长期实行表亲联姻。1900年明治天皇与表姐一条美子的婚姻,虽导致5个子女夭折,仍被宣传为“守护神国血脉”。中国则无类似“神裔血统”观念,儒家经典《礼记》强调“婚姻者,合二姓之好”,认为近亲结婚会“乱昭穆”(打乱宗族辈分)。宋代朱熹更在《家礼》中规定“议婚先问资妆,次及门第,不可慕富贵而婚同姓”,将“避近亲”纳入民间婚俗规范。现代社会的应对差异也很鲜明。日本虽未禁止表亲结婚,但1985年起将“遗传咨询”纳入婚前体检项目。2021年东京都的统计显示,表亲夫妻中91%会主动进行基因检测,其中37%因发现相同致病基因而推迟生育。中国则构建了“法律禁止+技术防控”的双重体系。2020年启动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近亲属关系筛查和隐性遗传病基因检测是必查项。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还推出“双语遗传咨询服务”。2022年数据显示,全国近亲结婚申请被民政部门驳回率达100%,较2000年的68%大幅提升。这种差异背后,是两种文明对“传统与现代”的不同平衡方式:日本在保留历史习俗的同时,通过技术手段降低风险。社会对近亲结婚的看法早已超越简单的伦理争议,形成了科学主导、文化适配的共识。多数人认同法律对近亲婚姻的限制,认为这是对后代健康的基本保障——毕竟隐性遗传病风险的倍数级增长,不是“侥幸”能抵消的。有人觉得传统中“亲上加亲”的说法早该淘汰,现代社会流动性强,跨地域婚姻更能丰富基因多样性。也有人理解部分文化中近亲联姻的历史惯性,但强调需以基因筛查等科学手段兜底。值得关注的是,年轻人普遍对近亲结婚持排斥态度,他们更相信医学数据而非旧俗,认为婚姻的核心是情感契合,而非血缘捆绑。这种观念背后,是社会对“生育责任”的重视,以及对生命质量的更高追求。有网友对于日本近亲结婚表示,国外近亲结婚导致孩子患病的新闻,直言“这不是爱情是冒险,孩子招谁惹谁了”,觉得拿后代健康赌“真爱”太自私。也有人吵到文化差异,“日本表亲能结婚不代表咱也能学,咱老祖宗早说过‘同姓不婚’,这是多少代试出来的规矩”。还有人吐槽身边“亲上加亲”的旧观念,“村里表兄妹结婚的,孩子要么身体弱要么学习费劲,医生一查全是基因问题,还嘴硬说‘缘分天定’”。年轻人更直接,“基因检测报告比族谱管用,爱情不分远近,但结婚得看科学,别让孩子一辈子扛遗传病”。吵来吵去,核心就一个:感情再深,也不能拿下一代的人生当赌注。那么你们觉得呢?如果各位看官老爷们已经选择阅读了此文,麻烦您点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各位看官老爷们的支持!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

广西,一66岁男子与前女同事到酒店约会,多次发生高强度运动,然后呼呼大睡,3小时后,女同事醒来,发现男子呼噜声停止,大腿上有黑点,女子心里害怕,拔腿就跑,回到家里,她坐立不安,1个小时后又返回酒店,发现男子心肌梗死,已经去世,家属告上法院,向女同事和酒店索赔55万,女同事心里委屈:他心梗时,我没睡醒,无法施救,我血压高,回家吃降压药……法院这样判了!2025年8月13日,据金羊网报道,一男子和女同事到酒店约会,突发心梗去世。别看老王已经66岁,可他并没有觉得自己老了,在他心里,还是少年。2023的一天,老王看见前同事阿美,他和阿美聊起了过去的事情。他们曾经在一起工作,有共同语言,感叹过去年轻,美好的时光,一晃而去。从此以后,俩人经常见面,一来二去,俩人有了感情。2024年7月,俩人相约,来到了一家酒店,开了一间房子,俩人走了进去。虽然他们都有家庭,可是,家里的人已经成为了亲人,早已没了感觉。俩人心想,彼此已经都不年轻,趁着身体还好,能高兴一天,就高兴一天,不求天荒地老,只求彼此拥有。到了房间,俩人进行了多次高强度活动,老王累的气喘吁吁,躺在床上,沉沉睡去。不大一会,呼噜声响起,阿美一听,老王呼呼大睡,她睡到另一张床上,渐渐进入了梦乡。这一觉睡的甘甜,阿美醒来,看了下时间,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她起身一看,老王依旧闭着眼睛,可是,呼噜声已经停止。阿美心里一惊,突然感觉不好,她又仔细一看,老王大腿上出现了黑点。阿美怕了,她心里断定,老王已经死亡,她心里慌张,冒出一头的冷汗。她收拾好东西,立刻离开,一口气回到家里,想平复一下心情。可是,她越想越怕,根本在家里待不下去了,她一看表,已经过去了1个小时。她心里难过,总归是相处一场,不能把老王一个人留在酒店。再说,他们在酒店也有登记,到处都有监控视频,一旦老王被发现死在酒店,阿美离开,反而有了嫌疑。阿美又匆匆赶回了酒店,她不敢单独进去,叫上了前台,一起走进房间。前台进去一看,老王依旧在床上躺着,前台叫了他几声,老王毫无反应。急救车和民警赶来,医务人员发现,老王已经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随后,阿美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她如实陈述,她和老王发生了多次高强度活动。事发过后,她和老王沉沉睡去,等她醒来,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之后,她又看到老王腿上有黑点,她自行判断,老王已经死亡。可是,阿美自称,她也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心里慌张,无比的害怕,她本身有高血压,因为紧张,血压忽的升高。她之所以回家,是回去吃降压药了,她不放心,吃完药后,又赶紧返回酒店。可是,老王的家属不愿意了,家属告到法院,要求阿美和酒店赔偿55万。阿美十分委屈,她认为老王死时,她正在睡觉,没有睡醒,根本不知道老王已经心梗。等她醒来,老王已经死亡,已经来不及救治,她并不知道老王有病,也不能预测到他会死亡。并且,阿美认为,自己有高血压,突然发现老王死亡,心里害怕,血压升高,立刻回家是吃降压药去了,并不是故意不予救治。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阿美与老王作为共同活动的参与者,在老王突发疾病时,阿美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阿美在发现老王呼噜声停止、腿上出现黑点时,应意识到异常情况,有义务采取急救措施,如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是,阿美未及时救助老王,反而离开现场回家,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因此,阿美的过错行为与老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老王自身突发疾病是主要原因,阿美责任为次要原因。《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需要保障场所设施安全、提供基本服务,但是,酒店无法对每个房间内的客人进行实时监控。因此,老王在房间内突发疾病,酒店无法预见或者干预。并且,在阿美返回后,前台和她一同进入房间,发现老王叫不醒时,前台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已经尽到协助义务。酒店无证据显示存在管理过失,因此,酒店不构成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但他仍然选择与阿美发生高强度活动,对他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过错。一审判决,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阿美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60000元。